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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新媒体 长沙讯 5月31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明确,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规定》明确,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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