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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按浏阳市人民政府(〔2020〕第49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20〕第62号)公开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浏阳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心源五号)用地在浏阳市永安镇心源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数量
征地面积103.6725亩(其中水田22.239亩、旱土4.1685亩、园地4.491亩、林地16.266亩、农村宅基地52.2045亩、坑塘水面4.303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9〕25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共6396363元,其中征地补偿费6134168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613417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集体设施补偿费124306元,青苗补偿费137889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浏阳市经开区征地拆迁所查询。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社保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5〕9号)文件执行,并按照长沙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拆迁腾地期限和奖励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实施拆迁腾地。未在此期限腾地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不予发放。
七、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浏阳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建设项目(心源五号)集体补偿费用公示表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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