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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20)政国土市字第233号〕征收的13.1637公顷集体土地(本次实施征地0.0833公顷)征收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浏阳市永安镇永安村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永安镇老街一号统征开发用地
三、征地位置:征地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红线图(可到市自然资源局查阅)。
四、征地面积:0.0833公顷,其中耕地0.0054公顷、住宅用地0.0779公顷。
五、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范围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永安镇永安村 |
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 |
浏阳市永安镇人民政府 |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2020)政国土市字第233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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